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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2-26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94034/2018—00007  公开日期  2018-02-26

 

眉彭府办函〔2018〕11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

眉山市彭山区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水平和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提升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眉山市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彭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彭山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民政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上级民政部门调拨本级民政部门储备的物资。

第三条区本级和各乡镇(街道)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调拨使用、发放与回收、报废和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级拨付;权责对应、科学管理、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捐赠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救灾物资采购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区民政局根据本地灾情特点和救灾物资储备使用情况,按常年受灾人口的10%进行需求测算,商财政局确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时,由区民政局商财政局制定紧急采购方案。

第七条民政局应根据已审定的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进行采购。如遇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特殊情况,根据相关部门批准依法实施紧急采购。

第八条区级救灾物资采购所需经费,由区民政局在部门编制预算时提出经费预算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所需经费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运行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制度。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运行经费按每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由区民政局提出经费预算,送区财政局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救灾物资储备与管理

第十条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为主、委托商(厂)家代储为辅两种方式。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应与当地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承担本级救灾物资储备任务,负责全区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

区民政局应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边远地区的乡镇(街道)和远离乡镇(街道)的偏远村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点。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除应当储备棉被、棉衣裤、帐篷、折叠床等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外,还应根据灾害特点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储备救生衣、雨衣、睡袋、发电机、应急照明等抢险救援类物资。

第十三条救灾储备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区民政局和各救灾物资储备点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救灾物资出入库程序、仓库消防制度、库管员岗位职责、物资台账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仓库基础信息、物资管理、库存查询、物资盘点、物资出入库、物资移库、物资报废等各环节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着力构建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全面实现全区救灾储备信息区域共享、业务协同、互联互通以及对救灾储备物资的综合调度

第十五条强化救灾物资质量监控管理。救灾物资入库时,在做好物资数量核对和外观检验基础上,应对救灾物资进行材料检验,可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待物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储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要与本地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并加强对协议储备商(厂)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救灾储备物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存放和管理:

(一)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数量、入库时间、储备年限(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好“五距”(四川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五距”建议标准),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账物相符,定期盘库。

第四章救灾物资调拨和使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加强部门间协作,落实好通信、人力、装卸、运输等应急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

第十八条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区民政局书面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可越级上报并抄报区民政局。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乡镇(街道)也可先电话报区民政局批准,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调用区级救灾物资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储备点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使用储备点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

区民政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结合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调拨方案,发出调拨通知。

第二十条物资调拨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出陈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第二十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接到调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救灾物资装运,并按照调拨指令在最短时间内将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所发生的费用由接收地承担。

第二十二条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全区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区民政局可以在乡镇(街道)之间调拨各级储备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自然灾害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协商区财政局,根据物资调拨情况进行相应清偿。

第二十三条受灾乡镇(街道)应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登记造册,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及时向调出单位反馈。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

第五章救灾物资发放与回收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发放救灾物资要做到账目清楚、规范有序、手续完备。救灾物资发放情况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确实无能力到发放点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街道)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上级调拨救灾物资或储备点储备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二十六条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区民政部局应根据救灾物资使用功能,及时组织对帐篷、净水设备等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进行回收,并做好清洗、消毒和整理;对不能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应做好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全部缴入财政。

第六章救灾物资盘点和报废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应在每年4月底和10月前盘点库存物资,更新仓储软件系统数据,及时向区民政局上报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储备的救灾物资超过使用年限或者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各乡镇(街道)级救灾物资储备点需报废救灾物资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价值清单、报废原因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国资局批准。

(二)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规定缴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报废物资处置情况报区国资、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民政局应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贪污、挪用救灾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救灾物资管理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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