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正文
关于2017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2018-03-19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8594034/2018—00023  公开日期  2018-03-19

眉彭府通〔2018〕7号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2017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彭山区2017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198号)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43.1737公顷,包括: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8组,武阳村6、7组及村集体;青龙镇先锋村1、2、3组集体农用地36.4295公顷;上述农村集体原有建设用地6.4077公顷、未利用地0.3365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及彭山区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拆迁安置的实行统规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实施统规自建安置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相关要求及彭山区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予以安置。

四、自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到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公告之日起,冻结征收范围内户籍变动。禁止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搭、抢建、抢种、抢栽。对抢搭、抢建、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028-37621271 37621272) 承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028-37613365)
Copyright (c) 2008-2016 彭山区政府网 All rights reseved.
蜀ICP备1401727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