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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6 作者: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1017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67)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46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费由财政承担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公共就业、人口计生、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养老服务、残疾人保障、交通运输、服务三农、公共水利、城市管理与维护、环境治理、园林建设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会救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培训、行业调查、行业评估、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技术业务、审计服务、后勤保障、综合性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年度计划,由部门报区财政局初审、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购买组织方式,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九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购买服务项目,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统一列入部门预算。购买服务资金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购买主体凭中标(成交)通知书、购买服务合同和验收记录等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100万元以上大型项目经区领导同意,可按进度实行预拨,但预拨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社会力量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严格审核项目真实性,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加强购买服务履约验收监督,将履约验收监督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选择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并不定期抽检项目,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扣减购买主体指标,并责令其追回资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区审计局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审计计划,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区监察局应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违法行为的问责查处力度,依法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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