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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综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2 作者: 来源:

为切实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大力提升镇村治理工作能力,按照区委要求,我办起草了《眉山市彭山区综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即日起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电话:028-37621009  

电子邮箱: 306458208@qq.com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综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区域内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砂石管理和城乡环境治理等方面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推进乡镇、村治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是指在乡镇区域内发生的规划、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砂石管理和城乡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也无委托执法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区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并由区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相结合的执法体制。   

第三条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及时分析、研究综合执法中存在问题,不断完善综合执法制度。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在综合执法过程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制宣传教育、违法行为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信息通报等工作。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的违法行为信息进行核查,并依法立案查处。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纪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违法行为巡查网络,指派专人收集整理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非法占地、污染环境、安全隐患、非法开采砂石等违法行为,并建立综合执法工作信息台账,及时分类处理。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委托执法权的,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按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报送委托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本乡镇无权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在做好对违法人员的劝阻、教育工作的同时,派员保护好现场,并对违法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信息资料。同时留存知情人员的相关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的无权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指定专人在24小时内将违法信息书面通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并在48小时内将收集固定的违法信息资料和知情人员的信息移交区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的违法的信息和移交的违法信息相关资料等在48小时内进行核查。   

属于本机关立案查处的,应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   

不属于本机关主管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上述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区公安分局。   

第十一条区监察局有权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综合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逾期不将违法信息通报区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移交违法信息资料和知情人员信息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区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核查通报的违法信息,或者不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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