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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彭山区建筑施工工地进出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0 作者: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建筑施工工地进出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一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眉山市彭山区建筑施工工地进出通道   

管理办法   

为切实解决全区建筑施工工地进出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问题,保障全区城乡道路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坚持源头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工地进出通道设置。所有建设工地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以下规范完成工地进出通道的设置。

(一)建筑施工工地应避开主次干道和繁华区域设置固定的进出通道,进出通道的设置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建筑施工工地进出通道路面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路面平整、结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通道长度不低于20米,厚度不低于0.2米。   

(三)建筑施工工地进出通道必须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长度不低于5米,宽度不低于4米,深度不低于0.5米,两端各设置不少于3米的硬化坡道。沉淀池应常清洗,池水应及时更换。根据现场地形条件,可设置循环冲洗、沉沙地沟。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通道必须设置冲洗平台,并配备压力不小于4MPa的高压水枪。平台周围应设置与沉淀池相连的排水沟,废水、污水按相关规定处置。   

(五)每个建筑施工工地须建立完善保洁制度,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落实至少2名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清洗和监督,确保进出施工工地车辆车厢、车轮清洁,不带泥出场。   

(六)严禁在施工工地围墙外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保持施工工地出入通道及围墙周边整洁有序。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与区城市执法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城市规划区外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切实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好相关责任。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网、电力、燃气、供排水、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大型市政工程建设,如因场地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无法按以上规范进行进出通道设置,施工单位须采取措施做好施工场地周边100米范围内道路保洁,并将方案报经区城市执法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工地车辆必须持有区城市行政执法局核发的准运证,方可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在城区进行砂石、渣土等运输。运输过程中车厢须完好并使用篷布覆盖严密,牢固捆扎,车厢挡板、车轮及底盘须彻底冲洗,不得携带泥土、杂物等。待建工地进行渣土堆放或转运,也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要求。

第五条区住建局、区城市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治理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施筑施工工地相关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城市执法局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外,由区住建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施工工地进出通道符合规范要求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六条建立城区建筑施工工地监管联动机制,由区公安交警、城市执法和交通执法部门联合对工程车辆带泥上路、抛洒滴漏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无证运输和未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查扣,区城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区住建部门对污染情况严重的施工责任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在执法过程中,对不配合工作、阻碍执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城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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